岑寨散人 作品

第1018章 突擊關停

    真是愁煞人的急活兒!

    鄭拓從省城回來後一彙報,方晟倒吸口涼氣。

    此次鄞峽上榜化工汙染企業有117家,按十天計算,意味著平均每天關停12家!

    關停汙染企業可不是一關了之,行政行為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否則實體上沒有問題,程序瑕疵也可以否決正府的行政行為,鬧到法院就不好收場了。

    從法律層面講汙染企業關停主要分為兩種類型,即處罰性關停和撤回許可性關停。

    處罰性關停前者指對具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依據行政處罰法對企業實施關停;撤回許可性關停是針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及資源保護政策的企業而言。

    顯然省委省正府的關停通知屬於撤回許可性關停。

    這樣說來,被關停的企業嚴格意義上並沒有違反法律,至少在開辦之初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之所以撤回許可其經營的承諾是因為隨著經濟發展,國家對發展規劃進行調整時二者產生了不可調和的衝突,需要化工汙染企業犧牲自己服從大局。

    雖然類型的區分並未影響到“關停”這一行政行為的性質,行為結果上均表現為企業主體資格的消滅,均屬於行政處罰範疇,均應遵循行政處罰程序。但類似這種因國家環保政策調整臨時採取的“一刀切”行為,被迫關停的化工企業有權要求必要的經濟補償,用於對企業職工就業安置或其他形式的救濟。

    鄭拓卻沒想這麼深,從省城回鄞峽一路上盡考慮如何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組,如何限期限時完成省裡下達任務。

    “省正府作為省級行政機關,有權下達關停汙染化工企業的命令,咱們只須轉發省委省正府通知,把關停企業名單附在後面就行了,打官司也告不到咱們,讓老闆找省領導去。”

    “矛盾交到上級主管部門,不是敢於擔當的行為,”方晟翻開一本資料讀道,“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老鄭,就憑這一條,化工企業就能告咱們違反行政處罰法的程序規定,剝奪企業申訴權和抗辯權,嚴重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

    “是嗎?”

    鄭拓接過資料,戴起老花眼鏡仔細看了兩遍,搖頭嘆息道:“照這上面的程序一步步走下來十天都不夠,還談什麼關停搬遷?”

    “我已經想好了。”

    “什什麼?”鄭拓愕然。

    方晟微笑而從容道:“我有九成把握在省裡規定期限內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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