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1章 據理力爭是習慣

  魏徵聽說席辯貪財枉法也深深痛心,痛心之餘又替他遺憾不已,因財喪命這是多麼的糊塗?

  魏徵總想留人一命,給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見皇帝沒有說話,他又繼續說道:“就收繳贓物、抄沒家產、貶為庶民吧,也足夠警懾貪腐之事了。”

  “你又來。”李世民冷哼一聲,氣呼呼地說道:“可還記得十一年前麼?”

  李世民一句話說得魏徵無話可說了,十一年前侍御史張玄素彈劾慶州樂蟠縣令叱奴騭盜用官糧。

  李世民大怒,特令處斬。由於魏徵的力諫,叱奴騭才免於死刑。

  李世民那時就說這種事如果不重判,恐怕起不到震懾的作用,奈何魏徵說的確實有理,叱奴騭的確是罪不致死。

  大唐的律法裡並沒有貪汙、賄賂這樣的罪名,官吏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拿、騙取國家財產的行為被歸入盜罪。

  盜罪分為六贓,第一條以威取財也就是搶劫罪,第二條潛形隱面取財也就是盜竊罪。這兩條是針對所有人的,後面的四條則是專門針對官吏的。

  第三條受財枉法,即官吏受賄且違法處理公事。

  第四條受財不枉法,即官吏受賄但沒有違法辦事。

  第五條受所監臨,專指不因公事而收受部下百姓錢財。

  第六條坐贓,泛指以上五者以外的一切非法所得。

  大唐律法對官吏收受賄賂這事,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主要就是看受財之後有沒有枉法。

  法律明文規定: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

  唐朝的錢是用絹來計算的,當權者收受賄賂並且做了枉法的事,只要收了一尺絹就打一百棍,一匹絹還要加刑,十五匹絹就是死刑了。

  但如果只收了錢財,沒有做枉法的事,那量刑就輕了許多,律法上寫得清清楚楚,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沒有枉法的,收一尺絹打九十棍,兩匹絹才加刑,三十匹流放服勞役,沒有死刑。

  叱奴騭盜用官糧屬於受財不枉法,他只盜用了官糧,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33qxs.m

  席辯就不一樣了,他不只是收了錢財,而且替李大辨打掩護,把按察史的奏章給壓住沒有向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