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唐 作品

第三十六章 引鈔鹽法,革故鼎新

暗自下定決心後,顧柯認真地問了二兄一句:

  “二兄可會怨四郎太不近人情,不顧自家利益偏袒外人?某曉得讓顧氏商棧騰出這許多空間給淨蓮社作低價倉儲很是損害了商行的貿易收入。”

  顧博聽自家四弟這般說法便曉得他又有了法子,笑罵了一句:

  “休要與某賣這關子,你若當真體恤你二兄替你承擔家中罵聲的辛苦,那便趕緊把自己的主意說來聽聽!”

  顧柯嘿嘿一笑,附耳對二兄說了幾句就驚得他一臉震驚地抓住自己的手再三確認道:

  “此言屬實?”

  “千真萬確,其實早該告知二兄了,新鹽法四郎月前便向曹公上書言明,三日前曹公批覆准許在華亭縣內試行此法,顧氏此番可藉此獲得引鈔鹽法的首批鹽引,自徐浦場購入優質海鹽銷售。”

  當然顧柯沒有明說的部分顧博身為顧氏這樣一個“私鹽世家”現在的當家人之一顯然也是心領神會了——徐浦場沒有上報的海鹽產量也會通過私下交易的方式流入顧氏商行的商路中,作為顧氏向淨蓮社投資收穫的第一筆豐厚回報。

  這也能緩和會稽家中對於顧柯獨斷專行的反對意見,免得矛盾激化讓大家都下不了臺。

  所謂“引鈔鹽法”便是基於本朝已有的“入納折博法”改進得來——即鹽商把代榷價物資“入納”至官府指定的區域,然後到榷鹽院“折博”得到食鹽。

  因為大唐各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錢荒導致“錢重貨輕”,故而在“入納”時各地節度使等地方主官都會往高了虛估鹽商入納物資的價格,按虛估的價格使用“便換”“飛錢”這類原始信用憑證向鹽商交付官鹽,最多時會虛估四倍之多用來補貼鹽商運輸物資的腳力損失。

  當然“折博”的物資並不一定是食鹽,也可以是其他價值高的貨物。

  而此次“引鈔鹽法”改制的目的便是以顧柯主持完成工藝升級的鹽場所產的優質海鹽為基礎,恢復因為江淮兩浙各地因巡院廢弛而名存實亡的官鹽間接統銷制度。

  原本劉晏任鹽鐵轉運使時,兩浙官鹽銷售價格約為一百一十文錢一斗,而現今官鹽售價飆升至三百四十文不止,百姓難以負擔,私鹽猖獗,鹽稅銳減,且淮南海鹽多有流入兩浙,導致兩浙鹽稅收入進一步下降。

  而顧柯上奏的新鹽法便是在提升了浙西食鹽質量和產量的同時,以大幅增長的優質食鹽將淮南劣質海鹽的越境傾銷驅逐出境,以鹽引重新確立淮南與浙西間的經濟邊疆,提升浙西的鹽稅收入。

  通過近三個月的努力,顧柯已經將板泥曬鹽法推廣至華亭縣與鹽官縣下轄的十餘處鹽場中。

  不過為了控制精製海鹽的產量,他並未將提純海鹽的技術傳播出去,而是在華亭縣設立新的榷院,將周圍鹽監所出的粗鹽集中到華亭縣徐浦場進行精加工後統一發賣,所以現在整個浙西能批量出產精鹽的只有華亭縣一處。

  而想要購入精製白砂鹽的鹽商只需將浙西觀察使衙門所需的物資轉運至潤州便可從曹公處領取虛估兩倍價值的鹽引到華亭榷場換取對應數量的鹽。

  而經過多方討論後確定的新官鹽價格便是粗鹽一百文一斗,精鹽二百二十文一斗,鹽商在浙西範圍內銷售不可加價超過三成,一旦查實,巡院會取消其購入精鹽的資格。

  顧博聽完顧柯的解釋後默默計算了一番,皺眉問道:

  “四郎是如何讓各地鹽監都願將自家粗鹽發往華亭的?”

  顧柯也不打啞謎,直接揭開了謎底:

  “曹公已經下令,來年浙西每個鹽場必須足額上繳至少一萬兩千石粗鹽,而若無某派人親自傳授的曬鹽法,他們靠自己摸索,來年的兩稅都難足額繳納,更不要說與某爭這鹽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