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阿斗不扶 作品

第367章 【銀行!銀行!】

    1961年發生的港島華資銀行擠提事件,充分暴露了港府嚴重缺乏法制保障的不干預政策的弱點;

    因為沒有法制約束,廖創興銀行所做的經營手段就是合法的;

    若是以國際上銀行慣例來衡量,該行的經營顯然是極不規範的:

    首先,大量從事了非銀行業務,比如炒房;

    其次,制定的利息遠遠高於同行工會的利率協議;

    最後,沒有預留足夠的流動資金應付日常的營業。

    廖創興銀行事件,導致港府受到了各界,尤其是銀行界的批評!

    所以在1962年,港督柏立基邀請了英國的銀行法專家湯姆金斯,前來港島考察;

    湯姆金斯經過多方考察和訪問,提交了‘湯姆金斯’報告。

    隨後港府修訂了銀行條例,並在去年(1964年11月)正式實施。

    新條例對銀行業務的定義、銀行應承擔的義務做了具體嚴格的規定;

    如:銀行最低淨資產不得少於500萬港幣,流動資金比例不得少於25%等。

    同年,港島銀行同業公會超越重重阻礙,完成了一件極富有意義的大事;

    會員和非會員坐在一起來,達成了一條存款和貸款的利率協議,規定了最高的存款和貸款利率;

    此協議,銀號也得遵守!

    港島的銀行業總算稍稍正規了一點,當然真正的正規起來,還得八十年代的金融三級製出臺。

    說也奇怪,港島的每次銀行擠提,發生的銀行都是華資銀行;

    其實,這也是有原因的,外資大銀行,一直是基本按照國際慣例和同業協定運作的;

    而華資銀行從銀號脫胎出來,要麼沾染了銀號遺風,要麼適應不了銀行慣例;

    甚至還有人抱怨,說英國人卡他們的脖子。

    這也就造成了港島銀行在未來,真正屬於華資銀行的,只有三家!

    其餘不是倒閉了,就是投靠了外資大銀行!

    .這就是所謂的積重難返,港府的新條例和同業公會的協定,無法從根本上改變現狀,‘惡習’甚至越演越烈;

    據吳光耀所知,在1961年到1964年的這四年期間,華資銀行和銀號大量放貸給房地產;更有甚者,拿著儲戶的錢直接參與進去。

    當廖創興銀行發生擠提時,這些人幸災樂禍,從未想過厄運會降到自己頭上。

    ......

    吳光耀的私人顧問團自成立以來,依舊只有四人,他們分別是:

    奧朗德,英籍,法務顧問,倫敦知名大律師,凱拉律師事務所兼職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