臊眉耷目 作品

第138章 無法升遷的典韋

    路上,劉琦向趙寵詢問了關於典韋的事,趙寵也不瞞他,隨即向劉琦做出了詳細的解釋。

    “劉公子,實不相瞞,那典韋按道理來說,乃是勇猛的豪士,理應重用……然其原先有案底在身,他曾為襄邑人劉氏復仇,殺害了睢陽人李永。”

    劉琦一邊縱馬,一邊細品趙寵的言下之意。

    他覺得這個理由解釋不通。

    在漢朝,恣意復仇的豪俠的行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殺人者死,乃是高祖入關中咸陽時,約法三章定下的第一條律,此後四百年,漢律雖然在不斷變更,但這一條卻一直作為漢律的宗旨,從未被移除出去。

    但隨著漢朝以經學治國,禮與法之間開始出現了博弈,漢代法律在實施時開始受儒家道德規範的干預影響。

    由於以家族為單位的宗法社會規定了這個時代的人有為家族付出的義務(復仇也是一種義務),再加上儒家禮教強調的人倫觀念,使民間人對復仇大多持肯定態度。

    因而,豪俠典韋替劉氏復仇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在民間,特別是典韋的家鄉己吾與鄰近的劉氏故鄉襄邑,是會得到認可的。

    他殺人後遁逃,一直堅持到改元大赦,去了罪責。

    按道理說,身為豪俠的勇士典韋,為鄉人報仇,雖觸法律,但於禮並無不合,去罪入了軍營,應該是有一番發展……不應該只是一名普通的軍卒。

    迎著劉琦疑惑的目光,趙寵無奈的將下話說完。

    “典韋殺的那睢陽人李永,曾任富春長……別人或許不當回事,但張府君,卻絕不能……唉!”

    劉琦恍然而悟,這就不奇怪了。

    漢朝縣君所轄之縣中,萬戶以上為令,萬戶以下是為長,富春長是為一縣之首。

    被典韋殺死的睢陽人李永昔日最少有三百石的秩俸在身,而在東漢末年,能夠擔任地方一把手的三百石官,除了那些被‘舉賢良行策問’‘軍功受任’或是‘因地方需求的特殊選舉’外,大部分都是舉孝廉出身的。

    桓靈時期,被舉賢良的人基本沒有,就是有,也不會大費周章的‘問策’出了一個賢良,只是封他個三百石的地方縣長,那純粹就是朝廷閒出屁。

    有軍功受任的,例如劉備,即使卸任,大多也會因戰事而再次被徵調,不會輕易回家賦閒。

    ‘特殊選舉’一般都是有大事而進行選舉,如‘出使絕境’‘平定戰亂’‘黃河決口’等,而能夠解決這種問題的,也多是地方大豪,如賈龍、任岐那樣的豪強為平馬相稱帝之亂,不需遵從‘三戶法’就可以在地方受任,類似特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