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和尚老道 作品

第374章 趙人吉斷案五

    張安安聽了半天有點不耐煩了,向宋徽宗趙佶說道:“趙大人,你洋洋灑灑說了這麼多都是關於見義勇為的,我承認你學識淵博,可這和現在的沒什麼聯繫吧!”

    宋徽宗趙佶哈哈一笑,就知道不學無術張安安會這麼說,於是說道:“張兄,誰說沒有關係,且聽本大人分解!”

    歷朝歷代為了提倡見義勇為,不但有相應的律法作為保障,還有各式各樣的獎勵。

    秦簡《法律答問》一篇裡,即有“捕亡,亡人操錢,捕得取錢”的規定。也就是說,凡捉獲逃亡的盜賊,若其身上攜帶錢財,錢物歸捕者所有,以獎勵捕者,不過這時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還不是由政府出錢,而是從罪犯身上獲取。

    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年),唐代政府正式頒發了對見義勇為、捕獲犯罪分子者給予獎勵的法令。其內容是:“諸糾捉盜賊者,所徵倍贓,皆賞糾捉之人。家貧無財可徵及依法不合徵倍贓者,並計得正贓,準五分與二分,賞糾捉人。若正贓費盡者,官出一分,以賞捉人。即官人非因檢校而別糾捉,並共盜及知情主人首告者,亦依賞例”。開元時期的這項法令開創了國家對見為勇為者給予物質獎勵的先河。

    那麼有獎就有罰,所以見危不救就是罪。

    秦代法律竹簡中曾規定:“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這句話是說有賊入甲家,將甲殺傷,甲向四鄰呼救。若四鄰、裡典、伍老外出不在家,沒有聽到叫喊捉賊的聲音,如情況屬實,四鄰可免於處罰;若四鄰在家而不去救助,很顯然要遭到法律的制裁。

    漢代的《急就篇》中有:“變鬥殺傷捕伍鄰。”意思是說,鄰居中有打鬥之事而殺傷人命,隔壁的伍鄰應前去制止而未去,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對於伍鄰之人應予論罪。

    《唐律疏議》中就將“冷漠”入了罪。該書卷28中規定:“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隨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若“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勢不得助者,勿論。勢不得助者,謂隔險難及馳驛之類”。此外,在唐律中還有對於諸如發生火災、水災等重大險情應及時通知官府或他人救助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