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5章 取得時效

    那根西南角的大立柱就聳立在照片的中間。它的模樣和形狀,即使在經歷大酒店的保護性拆除之後,也沒有發生任何變化。新修建的仿製柱子與黑白照片中的老立柱簡直一模一樣。

    “證據出示完畢。”古美門輕輕笑道。

    聽到這句話,法庭內的觀者們頓時都懵了。他們完全不知道古美門出示這個證據是什麼樣的意圖。就這樣平平無奇的一張照片能說明什麼?能反駁什麼?這就是所謂的最後一樣證據?

    就在眾人狐疑之時,只聽得古美門的聲音響起道:

    “該項證據的證明目的:將軍大酒店二十二年前完成了宮廷大立柱的修建施工。酒店柱子二十二年前,即已經佔據了高井的土地。”

    古美門望著原告席的那兩位年輕律師,露出了惡魔般的笑容,“依照民法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此即民法所規定的的取得時效制度。”

    【取得時效制度】

    【所謂取得時效,即是指無權佔有人在法定條件下佔有他人財產持續地經過法定期間而對該項財產取得所有權的制度。取得時效制度設立的初衷在於兩點。第一是維持交易安全秩序。當一個人長時間的和平佔有某一項財產,他人即會對該人是其財產的合法所有主產生信賴。第二,則是懲罰權利的睡眠者。若一人在其財產被他人侵犯的情況下,仍然怠於行使權利,則在經過了長時間的沉默以後,法律將不予保護。】

    古美門再度揚了揚手中的a4紙,“現被告出示的證據表明,在二十二年前,酒店大立柱即已佔據了原告的土地。由於地界復丈圖中,原告的地產地界出現飄忽不定,時而劃入原告名下、時而劃入被告名下的情形,應當視為登記不完善。”

    “現在酒店大立柱佔據原告的土地已經超過了二十年,而且其是和平、公然的佔據該項土地,沒有使用暴力或欺騙的方法從原告父親處賺得該兩平方米的地塊。且大柱一經修建而成之後,便連續不間斷地佔據該塊土地。”

    “故依照取得時效制度,現赤木酒店集團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原告父親名下登記存在缺陷的土地。且二十來年間,原告及其父親從未對此表示過抗議。依據民法規定的取得時效制度,現將軍大酒店佔據的該幅土地,已成為赤木酒店集團和德川啟治的財產。原告及其父親,已喪失涉案土地的所有權!”

    “據此。原告再無向被告提請排除妨害的訴訟權利!其已不再是土地的所有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