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迦樂 作品

第376章 營養液第4章 6萬加更

    今天的案件也很有意思,很典型。

    案件名稱為《莉迪亞與露西兒童虐待案》,起訴人為一對現年分別為十七歲和十四歲的姐妹莉迪亞、露西,姐妹倆遭受親生父親的虐待和性|侵,曾報警並向社會福利署員工申訴父親的不法行為,但社會福利署並沒有調查是否確有此事,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剝奪父親的監護權,從而侵犯了起訴人受憲法保護的權利,違法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

    美國的兒童福利署水很深,已經複雜到沒有人弄明白其中的各種組織關係的地步,莉迪亞被父親毒打成終生殘疾(左耳失聰),這才能讓生父進了監獄。姐妹倆因此訴社工和兒童福利署失職。

    此案在地區法院宣判社工與兒童福利署並無過錯。姐妹倆不服,上訴到州最高法院,周最高法院仍然維持原判,於是這個案件到了聯邦最高法。

    兒童福利署的律師辯稱社工與兒童福利署並無失職,莉迪亞當時報警又撤案,社工便沒有繼續跟進,社工的工作量很大,撤案當然不會跟進。

    原告姐妹的律師則說,工作量大與社工和兒童福利署的失職沒有正相關,不能作為被告辯解的理由。

    那麼關鍵在哪裡呢?

    關鍵在於社工是否收到了莉迪亞申訴的報告,有報告則應按照工作手冊的要求,至少要到莉迪亞家裡訪問一次,但社工並沒有去,這就是失職,原告據此指控社工和兒童福利署。

    最高法是第三審,一審二審已經調查清楚事實,除非有什麼新證據,這樣最高法會把案件打回一審法院重審,或者直接審理。但真走到最高法,該拿出來的新證據早該拿出來了,一般到這時候極少會有新證據出現。

    聽完庭審之後,張文雅跟達麗雅、艾爾溫低聲討論。案件其實很清楚,社工沒有及時家訪就是失職,但不知道大法官們是什麼意見。

    “很難想象社工居然不遵守工作手冊的規定。”達麗雅很氣憤,“這麼說,不知道有多少孩子因為社工的失職而經受不必要的痛苦。”

    “工作過於忙碌不是辯護理由,可以理解,但不能原諒。”艾爾溫說。

    “為什麼這種事實確鑿的案件卻能上訴到最高法?你們不覺得這才是最可怕的事情嗎?”張文雅問。

    “說明他們有個好律師團隊。”艾爾溫語帶譏諷的說。

    嗐!可不是嗎!姐妹倆沒錢,當地一家律師事務所本來接的是法律援助案件,後來覺得可以告兒童福利署,沒想到現在成了個大包袱,估計也是憋著一口氣,一定要討個說法。這家律所不大,而兒童福利署有的是錢,有一個大律所代理兒童福利署的業務,光是拖也把姐妹倆拖得非常痛苦。

    莉迪亞本來也只是想用兒童福利署的賠償金做人工耳蝸手術,現在時間和精力全都耗在案件上,痛不欲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