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迦樂 作品

第351章 第 351 章

    達倫無言以對。

    “有罪必罰”是法律的基礎原則, 你讓他說為什麼要廢除死刑,他其實說不出個所以然,說什麼人權啊都是屁話, 總體來說就是刀子沒有割在自己身上不疼而已。

    想了想,張文雅又在備忘錄里加上“同情心”這個概念。同情心是給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屬的, 罪犯從犯罪行為開始實施的那一刻就自動失去了被他人同情的權利, 侵害別人人身權利的罪犯不配得到同情。同情罪犯是人性的倒退, 是道德感的混亂。

    *

    下午下班回家,將這份備忘錄給肯尼思看了。

    限制在十頁之內的備忘錄看起來也並不是很快,實際要點在於法律判例, 福爾曼案是1972年裁決的,到1976年七月,最高法裁決“格雷格訴佐治亞州案”, 批准判決格雷格死刑, 美國於是恢復了死刑判決。距今已經二十三年, 期間又有很多死刑判決。

    1980年, 最高法規定,在謀殺案中, 只有那些罪大惡極、有加重情節的罪犯才可以判處死刑。

    如何判斷“罪大惡極”和“加重情節”就成了需要論證的問題。

    福爾曼案的重點在他不是“主觀故意”謀殺受害者,他在一次入室盜竊中被失主發現,逃離過程中跌倒, □□走火, 打死失主;佐治亞州地方法院以謀殺罪判處他死刑。

    反對死刑判決的大法官不是反對死刑,而是認為福爾曼被判死刑是“過於嚴厲”, 因為受害者是白人, 而福爾曼是個黑人, 如果福爾曼同樣是白人, 地區檢察官很可能只會以“過失殺人罪”起訴他。

    但張文雅認為,不用看福爾曼的膚色,也不用看他是否是因為失敗的盜竊升級為殺人,犯罪事實就是他殺了受害者,法院只應該考慮這個事實。

    *

    “honey,我認為——你寫的棒極了!”

    “but?”

    “沒有什麼‘但是’,很完美。”

    “你能保持客觀嗎?”

    “很客觀。這不是上庭辯護,不需要考慮別的因素,只需要闡述你的想法,你寫的很好,沒有需要補充的地方。honey,我為你感到驕傲。你學的很快,也已經掌握了法律的‘技巧’。”

    她小小的鬆了一口氣,“是嗎?我掌握了技巧嗎?”

    “差不多。”

    “我還沒有真正的上過庭。”

    “耶魯不是有模擬法庭嗎?”法學院從一年級開始就有模擬法庭,會邀請法官和執業律師來擔任法官,幾名同學充當訴辯雙方,其他同學當陪審團和旁聽,一切都按照真實案件審理過程走。

    “模擬法庭沒有那種緊張刺激的真實感。考過律師執照要多久才能上庭?”

    “最快可以在拿到律師執照的第二週。”

    她驚呼:“這麼快嗎?”

    “有那種輕罪法庭,會審理的非常快,交通違規之類會在預審法庭或輕罪法庭,一名法官一天要審理幾十個案件,預審法庭審理的案件更多。”

    她忙說:“我還沒有去過預審法庭。”好傢伙!八小時要處理幾十個案件,算五十個好了,也就是說通常一個案件的審理不會超過十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