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柄柳葉刀 作品

第四百七十二章 影響格局高度的人(求訂閱)

周成真的為楊弋風著急,這都什麼時候了,還搞這一套。

說實話,周成這一次會隨著醫學會與法醫團隊來郴市開聽證會,是沒有在周成預料之內的。

不過,周成查了一些相關文件之後,他才曉得,原來自己已經是被湘省醫學會,劃歸在了醫療事故鑑定專家團成員之內,而這些個申請手續,貌似是丁長樂教授或者是雷仲教授,為了增加自己的資歷,填寫的材料。

所以,周成就跟了過來。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這裡是指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如果過失只增加了住院費用、住院天數、疼痛,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

醫療事故要請醫學會的專家團來進行聽證以及醫療事故的鑑定,是需要走正當程序的。

懷疑醫療事故時,患方應當立即封存病歷、相關藥品、醫療器材,不管是紙質病歷還是電子病歷,不管是還在住院還是已出院(或死亡),都應該儘快封存,儘早固定證據,避免醫院篡改病歷掩蓋診療過錯,導致患方舉證不利。

如果是醫院和患者方,上報了當地的衛生健康委員會後,由當地的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本地的醫學會或者是上級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報告,如果不服,則可以再申請更上級醫學會的專家團,來再一次聽證並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

這一次,周成等人來到郴市,便是因為患者不服當地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

即便是患者死亡了,但醫療機構只負擔輕微責任。

其實啊,構成醫療事故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有過錯,也即違反了法律法規、診療常規;2患者產生了人身損害;3患者的人身損害是這些過錯造成的。這三假條件缺一不可。

這個患者雖然死亡了,但是根據當地醫學會的鑑定意見是,郴州第一人民醫院在患者就診期間,已經盡到了提供最大化醫療水平的義務,最後仍然搶救失敗,是不造成醫療事故的,可本著人道主義,所以判定醫院有了一定的責任。

周成繼續看向了這個病人的診療經過:

患者是外傷入院,在院內行手術治療,檢查結束後,在手術進行過程中,突發大面積的心梗和肺梗,患者當時就死在了手術臺上。

患方的意思就是,他們把人推來醫院,就是為了救命,不管是哪個方面,只要是出了問題,醫院就是有責任,沒有盡到搶救生命的義務。

但是醫院的意見是,患者入院當時,外傷指徵明顯,必須第一時間擬急診手術治療,而不是繼觀繼續浪費時間去查什麼有沒有血栓以及血栓脫落等隱藏風險,否則的話,患者在檢查和等待的過程中,就有極大可能性休克死亡。

外傷後、手術過程中,都是存在著一定的幾率出現休克、心梗、心率失常等特殊無預兆性併發症的,這是外科手術和操作固有的併發症,並非是因為醫務人員的醫療過錯引起。

病歷上也自然是這麼記載的,手術記錄也是寫得相當完善。

可其實啊,周成在閱讀了相應的急診搶救過程之後,發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這個急診科,只是把外科的醫生叫來急診診室會診,然後馬上推進了手術室,並沒有把內科的人叫過來看哪怕一眼。其實如果非要按照特別嚴格的急診診療制度來講,會診制度,是核心制度,遇到了可疑的患者,最好是把相關的科室都叫來。

但是可疑這兩個字,就太廣泛了,如果把每個病人都這麼挨著叫一遍的話,其實是一定程度地浪費醫療資源和增加患者的負擔,

畢竟請會診也是要給錢的,即便是對方過來看一眼,說沒問題,你也要給會診費用。

況且當時真沒有那麼多時間。

只是,在手術室裡,有補請會診的機會,如果是相關科室的人來看過之後,寫了會診的意見,那麼再發相關的問題,醫院就不存在過錯了,這是外科既有的風險。